2026年6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發布《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促進私募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函〔2026〕5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作為私募基金領域“1+N+X”制度體系中的綱領性文件,這份文件不僅是對23萬億私募市場的監管升級,更是一次針對政府投資基金和國有企業投資基金的系統性“財政糾偏”與“國資重構。
在過去幾年中,各級政府投資基金和國企基金已成為私募市場最大的“水源”,但也出現了縣區基金“內卷”、資金沉淀、功能偏離甚至淪為腐敗工具等亂象。從財政與國資監管的視角審視,《指導意見》的核心邏輯可以概括為:管住錢袋子、擰緊責任鏈、激活耐心資本。該《指導意見》首次從頂層設計高度,對財政、國資背景私募基金的設立、運營及退出提出了全鏈條、穿透式的監管要求。
一、政府投資基金,從“撒網鋪攤”到“嚴控風險”
《指導意見》最引人注目的財政約束條款,莫過于對政府投資基金的 “源頭管控”。
1.嚴控新設,縣區“關閘”。文件明確要求“嚴控新設政府投資基金”,特別是對縣區級基金提出了“原則上不得新設”的硬性要求,確有必要需報上級政府批準。這一規定意在終結過去部分地方政府“大干快上”、重復設立基金的亂象。從財政角度看,這是對地方隱性債務風險的主動防御,防止財政資金通過基金渠道“空轉”或被變相挪用。
2. 強化預算與績效,回歸財政紀律。文件強調國務院財政部門要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預算管理、績效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這意味著財政資金不再是“一撥了之”。結合文件提出的“推動存量同類基金整合”,未來的財政導向將是從“重設立”轉向“重實效”。對于運作低效、偏離主業甚至長期“休眠”的基金,財政將面臨巨大的回收與整合壓力。
3. 打擊“名股實債”,防止隱性債務。文件明確指出要“嚴格禁止私募基金違規從事借貸、‘名股實債’等行為”。這實際上斬斷了過去部分地區通過基金平臺進行違規舉債的通道,確保財政資金真正用于股權投資和產業培育,而非變相增加政府杠桿。
二、 國企基金,從“功能異化”到“主責主業”
國有企業投資基金在此次新規中被單獨“點名”,并與政府投資基金并列提出具體要求,這在以往文件中較為罕見。
1. 嚴把入口,堅決制止“濫設”。《指導意見》要求國資監管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要“統籌國有企業投資基金布局規劃”,“堅決制止濫設國有企業投資基金”。針對部分國企“為了設基金而設基金”、導致資金脫實向虛的問題,新規提出了明確的“瘦身”要求。同時,推動運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組,意味著未來大量“僵尸”國企基金將被清理。
2. 壓實責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這是國資監管的核心紅線,文件要求“壓實國有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符合國企基金規律的運營模式,特別是要“加強對底層項目和資產的穿透管理”。在過往的審計中,部分國企基金存在盡職調查走過場、投后管理缺失等問題,新規通過強調“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統”,旨在利用科技手段實現穿透式監管,嚴防利益輸送和國有資產流失。
3. 改革考核,建立長期激勵約束制度。文件提出要“建立健全以長期經營業績和功能作用發揮為導向的激勵約束制度”,直接回應了國資基金“不敢投”“不愿投長期”的痛點。配合文件中關于“支持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的導向,未來的國資考核將更多引入經濟增加值(EVA) 和戰略價值指標,而非簡單的短期財務回報,為耐心資本的生長提供了制度土壤。
三、 協同監管,構建全鏈條治理閉環
從財政和國資的視角延伸,此次《指導意見》構建了一個跨部門的治理閉環。
1. “綜合研判會商”成為準入前置文件明確規定,擬登記備案機構必須先通過綜合研判會商,才能申請經營主體登記。這意味著財政、金融管理及證監部門在源頭上擁有了“一票否決權”,從入口端篩掉不具備實力的“偽私募”和空殼機構。
2. 審計與中介機構責任加重。無論是財政資金的審計還是國資的資產評估,都依賴于第三方中介機構。文件強調要培育和規范審計、法律等中介服務機構,督促其“切實發揮監督制約作用”,對于會計師事務所和律所而言,未來對私募基金的審計驗證和合規審查將更加嚴格。
綜上,《指導意見》的出臺,標志著中國私募基金行業正式告別“野蠻生長”和“無序擴張”的時代。對于財政與國資系統而言,這份文件是一份“操作手冊”,一是通過嚴控增量、清理存量,為財政資金“松綁減負”,防范金融風險向財政轉移;二是通過明確功能定位、改革考核機制,引導龐大的國有資本成為真正意義上的“長期資本”和“戰略資本”。在“扶優限劣”的監管風暴下,只有那些真正聚焦國家戰略、具備專業管理能力且嚴守合規底線的機構,才能在“1+N+X”的新監管體系中存活并壯大,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更精準地流向國家和地區最需要的戰略新興產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與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雙重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