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675490773/2021-00133 | 分類: |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 通知 | ||
| 發布機構: | 黨政辦公室 | 文號: | 連開委辦〔2021〕24號 | ||
| 成文日期: | 2021-04-25 | 發布日期: | 2021-04-25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稱: |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關于印發《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突發燃氣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 ||||
各街道辦事處,區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突發燃氣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1年4月25日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突發燃氣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燃氣事故應急響應機制,及時、有序、高效、妥善處置突發燃氣事故,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燃氣供應,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連云港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市燃氣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和《連云港市突發燃氣事故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開發區管轄范圍內發生的突發燃氣事故。
突發燃氣事故是指城鎮燃氣在經營、存儲、輸配和使用過程中,因燃氣泄漏、中毒、爆炸、火災、設備設施故障等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供應中斷的事故。
本預案指導全區突發燃氣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統一指揮、協同應對,條塊結合、屬地為主,以人為本、快速處置。
1.5事故分級
根據突發燃氣事故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將突發燃氣事故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
1.5.1特別重大燃氣事故(Ⅰ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燃氣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100人以上重傷(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5萬戶以上居民停氣超過48小時以上的事故。
1.5.2重大燃氣事故(Ⅱ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燃氣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者5000 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3萬戶以上、5萬戶以下居民停氣超過24小時以上的事故。
1.5.3較大燃氣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燃氣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000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1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停氣超過24小時以上的事故。
1.5.4一般燃氣事故(Ⅳ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燃氣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 人以下重傷(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000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5000戶以上1萬戶以下居民停氣超過24小時以上的事故。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
成立開發區突發燃氣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燃氣應急指揮部),作為突發燃氣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適用本預案的突發燃氣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事故發生后,區燃氣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作為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區燃氣應急指揮部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協調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
2.1.1區燃氣應急指揮部的人員組成
總指揮:由開發區分管燃氣工作副主任擔任。
副總指揮:由住建局局長、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
成員:由組宣部(總工會)、經發局、社會事業局、應急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場監管局)、區公安分局、財政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人社局、區消防救援大隊、國網連云港供電分公司開發區服務部、各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的分管領導和燃氣企業主要負責人組成。
2.1.2區燃氣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有關突發燃氣事故應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決定突發燃氣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重要決策;組織指揮較大突發燃氣事故的應急處置,負責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燃氣事故的先期處置,必要時請求市政府有關部門給予支持;負責協調市燃氣應急指揮部,由市燃氣應急指揮部統籌所屬應急搶險隊伍給予搶險救援;根據突發燃氣事故實際情況和發展趨勢,決定啟動、終止應急響應,負責組建現場指揮部;指導各街道、有關部門(單位)做好一般突發燃氣事故的應對處置工作;及時向開發區管委會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2.1.3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1)組宣部(總工會):負責統一協調新聞宣傳和輿情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對突發燃氣事故進行新聞報道,正面引導社會輿論;負責協調和督促相關媒體發布預警信息。參與有關人員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善后工作。
(2)經發局:協助做好受災群眾、現場處置人員餐飲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
(3)社會事業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匯總、報告傷員救治情況。負責因事故災害造成困難群眾的生活救助;協助街道組織群眾安置,視情組織救災捐贈、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及其監督使用;協調遺體處理等善后事宜。
(4)應急管理局:參加現場應急救援處置,根據管委會授權或者委托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一般突發燃氣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5)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場監管局):負責燃氣設施中特種設備充裝的監督檢查,指導、協調突發燃氣事故中特種設備的搶險與處置;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6)區公安分局:實施警戒區域內無關人員的緊急疏散;實施現場警戒與交通管制;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查明傷亡人員身份和致害因素;控制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參與事故調查處理;負責事故涉及的刑事案件偵破工作。
(7)財政局:負責突發燃氣事故應急保障資金的落實及使用監管和評估。
(8)生態環境局:監測、分析突發燃氣事故對周邊地區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情況,并對事故產生的污染提出處置意見。
(9)住建局:負責協調交通運輸企業做好突發燃氣事故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物資和受災地區人員撤離運力保障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在突發燃氣事故中引發電力系統事故的搶險救援,為燃氣搶險救援提供用電保障;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受損的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工程的搶修與修復工作。負責組織燃氣設施的應急搶修;組織對受損城市道路進行搶修恢復;參與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突發燃氣事故涉及的房屋安全評估工作。配合公安部門做好交通疏導和車輛分流工作;負責突發燃氣事故處置所涉及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10)人社局:負責依法為突發燃氣事故中遭受傷害的職工進行工傷認定。
(1 1)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組織突發燃氣事故火災撲救和搶險救災工作,搜救受害人員;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1 2)國網連云港供電分公司開發區服務部:負責突發燃氣事故影響區域電力設施應急處置以及突發燃氣事故應急處置相關的供電保障工作。
(13)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轄區內突發燃氣事故的先期處置和應急響應工作;組織突發燃氣事故應急處置的動員、人員疏散轉移和救助安置工作,做好房屋修繕、受損財產調查登記等突發燃氣事故善后處置工作;負責突發燃氣事故區域內生活保障和社會穩定工作;協助燃氣企業進行轄區內燃氣設施安全檢查、安全宣傳和應急演練;負責一般突發燃氣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14)燃氣企業:制定本企業的應急預案,建立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應急搶險隊伍并組織預案演練,配備相應的應急裝備、設施并及時進行維護、更新;負責本企業職責范圍內突發燃氣事故的應急處置;按照區燃氣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參與突發燃氣事故的應急搶險工作。
2.1.4現場指揮部人員組成和主要職責
現場指揮部的指揮長由區燃氣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指定。現場指揮部成員由區燃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有關人員組成。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劃定事故現場的警戒范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斷事故性質及危害程度,制定搶險救援方案,組織實施現場搶修,組織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組織協調氣源保障;
(4)組織營救受害人員,轉移受威脅人員和重要財產;
(5)向區燃氣應急指揮部報告現場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6)向區燃氣應急指揮部提出現場應急結束的建議,經區燃氣應急指揮部同意后宣布現場應急結束。
2.2 辦事機構
2.2.1區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區燃氣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住建局,辦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應急管理局、住建局分管副局長兼任,成員由各成員單位責任處室負責人組成。
2.2.2區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區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作為區燃氣應急指揮部的辦事機構,履行突發燃氣事故應急管理的綜合協調職能,承擔區燃氣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1)統籌燃氣應急管理,加強燃氣安全供氣、用氣知識的普及,做好燃氣事故的預防工作;
(2)按區應急指揮部要求統一組織協調預案演練、業務培訓,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責任與措施;
(3)督促指導各街道辦事處制定相關預案,并做好預案的備案工作;
(4)動態掌握燃氣事故風險、隱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預測和預警,及時向區燃氣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5)組織或參與突發燃氣事故災情統計、核查、上報、新聞發布和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6)承辦區燃氣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3事故預防
3.1企業預防
根據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要求,各燃氣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及時做好燃氣設施的維護保養、更新改造和隱患整改工作,防患于未然。
各燃氣企業應定期檢查本單位燃氣應急搶險預案及搶險工具、搶險隊伍的落實情況,定期組織搶險應急演練,定期對搶險器材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能隨時處于工作狀態。
3.2 監督檢查
對燃氣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加強對城市燃氣日常安全監管工作,積極聯合開展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及時消除燃氣安全隱患。
4 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突發燃氣事故發生后,按照屬地處置的原則,事故單位、燃氣企業和街道辦事處必須迅速做出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組織自救和先期處置,并加強對事故現場的監控;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迅速聯動,并做到:
(1)迅速采取泄漏控制、人員疏散、火源控制等有效措施,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態擴大;
(2)迅速調派人員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3)了解掌握事故情況,并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4)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志,采取拍照、錄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區公安分局接到報警后,視情立即調度公安、消防、交警、建設、衛生等有關部門趕赴事故現場進行先期處置,控制災情。
4.2 信息報告
4.2.1 報告程序
(1)突發燃氣事故發生后,接警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通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經營企業應立即派員前往現場查勘處理,并報告事發地街道辦事處、燃氣管理部門、安監部門。
(2)接到報告1小時內,事發地街道辦事處、燃氣管理部門、安監部門按照“迅速、準確”的原則和有關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的規定,報告管委會總值班室、住建局、應急管理局和組宣部。
(3)管委會總值班室將重要情況隨時報告管委會領導,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將較大以上突發燃氣事故信息報告市政府。
4.2.2 報告內容
報告應盡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單位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
(2)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以及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等);
(3)事故的簡要經過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險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6)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7)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4.3 預案啟動
根據事故的性質及發展趨勢,若事態超出事發地街道辦事處應急處置能力的,由事發街道辦事處提出請求,或由應急管理局、住建局、區公安分局等部門提出建議,經區燃氣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或事故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險情較大,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管委會認為有必要的,由區燃氣應急指揮部總指揮下達指令,啟動本預案,進入區級應急響應。
4.4現場處置
根據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區燃氣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指定現場指揮部的指揮長,迅速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在指揮長到達現場前,由事發地街道辦事處有關負責人履行指揮長職責。現場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事故現場的所有應急救援人員,必須服從指揮長的統一指揮。
現場指揮部視情設置警戒組、疏散組、搶險組、救治組、保障組等若干應急行動組,在充分考慮專家意見的基礎上,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1)現場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消防、交警、城管等部門根據燃氣泄漏擴散、火災爆炸涉及的范圍,劃定警戒區,并在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上實行交通管制。警戒區的邊界應設警示標志并由專人警戒,除工程搶險、消防等應急救援人員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警戒區,警戒區內嚴禁各類火種。
(2)人員緊急疏散。街道辦事處和事故單位組織所有可能受到威脅的人員和重要物資從危險區域有序轉移到安全區域,人員撤離應選擇安全的路線,盡可能從上風側離開,并避免穿越危險區域。對人員疏散區域,應組織實施治安巡邏。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對事故現場的環境進行應急監測,提出意見建議。
(3)事故搶險救援。公安、消防等部門在組織搜救受害人員的同時,針對火災、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實施滅火、堵漏、設備容器的冷卻等現場搶險作業,控制和消除危險源,并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
(4)傷員醫療救護。衛生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對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統計傷亡人數,控制傳染病源。視情在事故現場設置臨時醫療救護點,對傷員進行緊急救治,并根據傷勢情況盡快轉送傷員至相關醫院作進一步治療。
(5)應急物資保障。經發局、社會事業局等部門負責組織、調集和運送救災、抗災物資(食品、藥品、日用品等)、救援設備。器材等及時到位,征用或租用必要應急物資、設備、房屋和場地等工作。
(6)氣源應急保障。造成或可能造成影響較大燃氣供應中斷、受限的,建設(交通)等部門視情做好上游氣源組織協調、應急氣源啟動和調度等工作。
4.5擴大應急
突發燃氣事故已經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發事件時,現場指揮部和區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報告區燃氣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總指揮視情請示區黨工委主要領導,啟動區級相關專項應急預案或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事故危害已經或可能波及鄰區安全時,區燃氣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報告管委會,由管委會立即通報鄰近相關區政府。事故危害已經或可能超出本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時,管委會視情及時報告市政府,請求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給予應急支援。
4.6安全防護
(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突發燃氣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過程中,必須根據事故的特點、燃氣種類和應急救援人員的職責,采取相應的人身防護措施,根據需要配備防護服、防火服、救援隔熱服、防凍手套和防毒面具等防護裝備,按安全防護要求進行現場處置。
(2)群眾的安全防護
根據事發時事故嚴重程度、影響范圍以及當地人員密集度等因素,組織群眾疏散。根據突發燃氣事故的性質、特點,嚴禁煙火,并告知公眾采取簡單的安全防護措施(如用濕布、毛巾、口罩捂住口鼻等)。
4.7信息發布
突發燃氣事故的信息發布,按照“統一、準確、及時”的原則和“快報事實、慎報原因”的要求,在區組宣部的指導下,由區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實施。
4.8應急結束
事故現場得到有效控制,受害人員獲救,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由現場指揮部提出建議,并報經區燃氣應急指揮部同意后結束現場應急響應。同時,現場指揮部予以撤銷。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事發地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突發燃氣事故損害調查核定工作,做好對受害人員的救治、救助、賠償、補償、撫慰、撫恤和安置工作,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助、補償,妥善解決因事故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有關部門和事故單位做好現場清理、公共設施修復等工作。
5.2 事故調查
(1)一般燃氣事故由開發區管委會授權應急管理部門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燃氣事故由市政府或授權其安監部門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特別重大燃氣事故,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省政府調查組進行調查。
(2)事故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并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
5.3 總結評估
突發燃氣事故結束后,區燃氣應急指揮部應組織事發地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較大以上突發燃氣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經驗教訓等進行總結評估,吸取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并形成書面報告提交管委會。
5.4責任與獎懲
區燃氣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提請管委會對處置事故作出貢獻的部門(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拒報、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燃氣事故重要情況或者在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宣教培訓與演練
6.1宣教培訓
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要利用新聞媒體、網站、報刊、舉辦專題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突發燃氣事故應急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教育活動。
各燃氣企業應加強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處置燃氣安全事件的能力。
預案發布后,區燃氣應急指揮部要組織對相關指揮員、應急救援隊伍進行預案解讀培訓,使其熟悉應急職責、響應程序和處置措施,切實提高應急聯動處置能力。
6.2應急演練
區燃氣應急指揮部負責制訂年度應急演練計劃,有針對性地編制演練方案,因地制宜組織開展桌面演練、實戰演練。各燃氣企業應當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不斷提高燃氣工作人員的搶險救災能力,并確保負責應急、搶修的隊伍始終保持良好的工作準備狀態。
7預案制定及發布
7.1本預案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解釋。各街道辦事處參照本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突發燃氣事故應急預案,報區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7.2 區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變化、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等情況,并結合應急處置和演練總結評估情況,適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實現預案可持續改進。
7.3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1
燃氣設施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原則
1.燃氣生產、儲存、灌裝設施事故處置原則
(1)燃氣嚴重泄漏未著火事故的處置基本原則:
根據泄漏情況設立警戒區域,在警戒區域內消除一切火源,同時利用關閉上下游閥門、倒罐、搶險堵漏工具堵漏、注水等一切手段消除泄漏源;對于LNG儲罐(車)泄漏,應控制一切著火源,讓天然氣慢慢散發。
(2)已發生燃燒或爆炸事故的處置基本原則:
A、泄漏源有上下游控制閥門,燃氣氣量不多,火勢較弱的情況,不一定將火熄滅,可考慮讓其穩定燃燒;
B、燃氣氣量多,利用搶險堵漏工具或注水等辦法短時間內可消除泄漏源的情況,應盡快將火撲滅,同時進行堵漏;
C、火勢猛烈,短時間內無法控制泄漏源,此時可考慮暫時不滅火,一邊倒罐卸液,一邊采取孤立隔絕災區,加強對著火部位和鄰近球罐、管道噴淋冷卻降溫,防止超溫超壓產生二次爆炸。對于LNG儲罐,必要時可開啟BOG管壓力調節閥旁通閥及BOG罐放散管進行放散實現降溫、降壓目的。
(3)無論發生哪種險情都應采取以下措施:
A、劃立警戒區域,各道口設置路障,嚴禁無關車輛、行人入內,消除周圍一切火源。盡快疏散撤離周邊人群。
B、利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器、檢測設備對液化氣擴散范圍和濃度進行檢測和分析。在爆炸氣體包圍區域內,嚴禁開關電源開關,由配電盤統一控制,防止產生火花;搶修工具應使用銅質的,非銅質的應涂上黃油;禁止使用有線、無線的通信設備器材;所有的搶險人員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動作輕微,禁止撞擊、摔、砸。進入警戒區的消防戰斗車排氣管要佩帶防火罩。
C、用水澆濕災區四周的地面,同時用高壓噴霧水驅散下風處聚集液化氣,并保護搶修人員。
D、在泄漏的液化氣未擴散蔓延之前或已著火,為減少損失,在現場的司機應立即將槽車駛離生產區,如果泄漏的液化氣已經擴散蔓延開,嚴禁發動槽車,以防產生火花。
2.燃氣輸配管道設施事故處置原則
(1)用戶室內燃氣管道設施:
A、用戶室內發現少量泄漏,應打開門窗通風,在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檢查用戶設施及用氣設備,準確查出漏點,嚴禁明火查漏,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維修作業。
B、用戶室內發生大量泄漏或火災爆炸,應立即在室外切斷氣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檢查用戶設施及用氣設備,準確查出漏點,嚴禁明火查漏,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維修作業。
(2)地下輸配管道設施:
A、地下管道大量泄漏搶修應采取有效措施(用消防噴霧水槍噴射稀釋或強制排氣通風)排除積聚在地下和構筑物空間內的燃氣。
B、開挖作業應根據管道竣工資料確定開挖點,使用符合規定的工具作業,并設置濃度報警裝置。當環境濃度在爆炸范圍時,必須強制通風,待安全后方可作業。
C、土方工程應符合安全規范和滿足搶修需要。
D、泄漏搶修應在降壓或切斷氣源后進行,當泄漏處已發生火災,應先采取措施控制火勢后,再降壓或切斷氣源,嚴禁出現負壓。
(Ⅰ)低壓管道起火原則上先滅火后停氣。
(Ⅱ)中壓管道管徑大于100毫米,先停氣后滅火。
(Ⅲ)中壓管道管徑小于100毫米的,先降壓、降溫、滅火后再停氣。
(Ⅳ)高壓輸配管線:應立即切斷上下游控制閥門,通過閥室的放散管放散(門站內的管線,通過集中放散管放散),并對著火管道進行局部降溫處理、單壓力降到具備堵漏條件(一般不高于0.5MPa)后,再滅火、堵漏。
當地下管道泄漏在可控范圍內的情況時:
A、泄漏位置明確,可根據現場情況確定搶修方案。
B、泄漏情況明顯,泄漏位置不明確,應進行警戒,開挖土方尋找泄漏點,待漏點明確后再確定搶修方案進行搶修。
C、泄漏情況不明,應進行警戒、打眼查漏,確定開挖點,明確搶修方案再進行搶修。
(3)注意事項:
火災、爆炸、泄漏應急處理需停氣時,應立即通告用戶停止用氣,關閉灶前閥門及灶開關。